關于2025年度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申請有關事項的通告



為做好2025年度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申請等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項目申請接收
1. 2025年度集中接收申請的項目類型包括:面上項目、重點項目、重點國際(地區)合作研究項目、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地區科學基金項目、優秀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含延續資助項目,下同)、創新研究群體項目、卓越研究群體項目(原基礎科學中心項目)、外國學者研究基金項目、合作創新研究團隊項目、數學天元基金項目、國家重大科研儀器研制項目(自由申請)、部分聯合基金項目和部分重大研究計劃項目等。
2. 上述項目類型以外的其他項目,自然科學基金委將另行公布指南。對于隨時接收申請的國際(地區)合作交流項目等,申請人應盡量避開集中接收期提交申請。
(二)申請人與主要參與者事項
1. 申請人應認真閱讀《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以下簡稱《條例》)、《2025年度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指南》(網址:https://www.nsfc.gov.cn/publish/portal0/xmzn/2025/qy/,以下簡稱《指南》)、相關類型項目管理辦法、《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21〕177號,以下簡稱《資金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于2025年1月15日以后登錄科學基金網絡信息系統(以下簡稱信息系統),按照各類型項目《國家自然科學基金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的撰寫提綱及相關要求撰寫申請書,并填寫《2025年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申報匯總表》(附件)。沒有系統賬號的申請人請向科技管理部申請開戶。
2. 科學基金項目資金管理方式分為包干制和預算制。2025年,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優秀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試點設立的青年學生基礎研究項目實行經費包干制,申請人在項目申請時無需編制預算。其余類型項目實行預算制,申請人應當按照《資金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根據“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經濟合理性”的基本原則,結合項目研究實際需要,認真如實編報項目預算。嚴格開展國家重大科研儀器研制項目、重大項目、卓越研究群體(原基礎科學中心)延續資助項目預算評審。項目申請中有合作研究單位的,申請人和合作研究單位的參與者應當根據各自承擔的研究任務分別編報項目預算,經所在單位審核后由申請人匯總編制。
3. 申請人應當根據申請書研究內容從“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和“目標導向類基礎研究”中選擇一類研究屬性。其中,“自由探索類基礎研究”是指選題源于科研人員好奇心或創新性學術靈感,且不以滿足現階段應用需求為目的的原創性、前沿性基礎研究;“目標導向類基礎研究”是指以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或國家需求為牽引的基礎研究。
對于試點分類評審的面上項目、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和重點項目,自然科學基金委將結合申請人所選擇的研究屬性,組織專家進行分類評審。
4. 申請人應通過信息系統邀請主要參與者在線填寫個人簡歷,并上傳由系統自動生成的主要參與者PDF格式個人簡歷文件。對于個人簡歷中列出的代表性論文,申請人及主要參與者填寫時應當根據其發表時的真實情況如實規范列出所有作者署名,并對本人署名情況進行標注,同時上傳公開發表的代表性論文全文PDF電子版。代表性專著應上傳著作封面、摘要、目錄、版權頁等PDF格式的掃描件。
5. 申請人申請面上項目、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地區科學基金項目、重點項目、重點國際(地區)合作研究項目、合作創新研究團隊項目、優秀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國家杰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創新研究群體項目、卓越研究群體項目(原基礎科學中心項目)、聯合基金項目、國家重大科研儀器研制項目和重大項目,其研究期限由信息系統結合項目類型自動生成,申請人不可更改。
6. 申請人在提交項目申請前,應就申請材料全部內容征得主要參與者和合作研究單位同意。
7. 申請人提交的項目申請如涉及科技倫理敏感領域的,應經過倫理審查。
8. 請各申報人在3月15日17:00之前完成網上申報工作,科技管理部開始形式審查工作。
9. 申請人應確保提供的電子郵箱暢通有效,以便項目評審工作結束后能夠及時接收申請項目批準資助通知或不予資助通知,以及專家評審意見的相關信息,否則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申請人自行承擔。
(三)申請材料提交方式
1. 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全面實行無紙化申請。各類型項目申請書一律采用在線方式撰寫。申請人應在線提交電子申請書,并將有關證明信、推薦信和其他需要特別說明的材料,全部以電子掃描件上傳。
2. 項目獲批準后,申請人需補交申請書紙質簽字蓋章頁,并將其裝訂在《資助項目計劃書》最后,一并提交。簽字蓋章的信息應與信息系統中提交的最終電子版申請書保持一致。對于未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簽字蓋章材料的,自然科學基金委將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其他未盡事宜請查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員會關于2025年度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申請與結題等有關事項的通告:
https://www.nsfc.gov.cn/publish/portal0/tab442/info94273.htm